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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安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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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廣安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六屆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廣安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保證合法合規,維護法制統一,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職責、法定權限、法定程序、法定要求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辦公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自己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按照部門規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權責法定、程序規范、監督有力原則,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國家公文處理規定,主管本機關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負責編制政府規范性文件計劃,并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規范性文件調查研究、評估論證、起草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部門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以及提交備案材料、評估、清理、承辦解釋等工作;具體承擔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清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報送備案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監督工作。

    第五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責任導向、效果導向,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務實、管用、有效,注重解決問題,規范、保障、促進發展。

    第六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事項的,出臺前按照規定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政府規范性文件規范事項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政府規范性文件創新性制度措施,本級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征求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清理等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指標體系,逗硬考核;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嚴格督察。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合法性審查工作力量,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公布、公開查詢和備案監督平臺。

    第二編 一般規定

    第一章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

    第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權責法定原則,按照法定職責、法定權限、法定程序、法定要求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包括:

    (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各級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十三條 提請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依據,屬于政府法定職責和法定權限。沒有法定依據或者法定依據不充分、不屬于政府法定職責和法定權限的,不得提請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

    第十四條 對屬于部門法定職責和法定權限的事項,由部門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提請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對依法應當由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提請政府審議、討論、決定或者作出批復。

    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涉及的有關事項依法應當由政府研究決定的,有關部門就有關具體事項報請政府研究。

    第十六條 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按照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等規定應當報請政府研究同意,以及有關具體事項依法應當由政府研究決定的,部門公開發布該規范性文件均不得冠以“經政府同意”“根據政府批復”“經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等表述或類似表述。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規范性文件內容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的,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授權的,可以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規范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操作性較強的,不得重復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以下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及正當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地方性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內容的政策措施,包括違法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干預影響限制商品服務和要素資源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干預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對外地企業設置明顯高于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評審標準;

    (六)規定黨委、人大、政協、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 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大量重復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禁止照抄照搬照轉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

    第二十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楚、層次分明、邏輯嚴密。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標題一般使用“規定”“決定”“辦法”“細則”“公告”“通知”“命令”“規則”“規范”“通告”“意見”等,一般不使用“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等,禁止使用“法”“條例”等。

    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全面、完整、準確、簡要表述規范事項。政府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本部門名稱。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施行日期,具體到年月日。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施行前予以公布,時間不少于30日,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有效期,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最長不得超過10年。確需超過5年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理由。

    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

    專門用于廢止、宣布失效原有規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項制度實施的規范性文件,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的,經合法性審查后,由制定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重新發布。規范性文件需要修訂的,按照制定程序執行。

    第二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規范性文件編號應當具有識別性,不得與其他文件相混淆。

    第二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制定機關,不得授權解釋。

    第三編 政府規范性文件

    第四章 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

    第一節 起草單位

    第二十七條 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起草單位,成立起草組。涉及相關部門應當安排熟悉業務的人員參與起草工作。

    第二十八條 按照“誰主管、誰起草”“誰實施、誰起草”原則,確定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起草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

    第二十九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法律關系較多的,起草單位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和法學專家參與起草。

    第三十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經政府負責人同意,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專業機構起草。

    委托起草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訂立委托合同,明確工作任務、質量要求、完成時限、報酬和違約責任等。

    委托起草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委托單位仍然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起草單位職責。

    第二節 調查研究與評估論證

    第三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采取實地走訪、公開征集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方式,深入調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政府規范性文件規范事項實際情況,注重總結成效、經驗、亮點,聚焦問題、短板、不足,收集意見建議,形成相關清單。

    第三十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規范事項涉及有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和制度措施建議。

    第三十三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規范事項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利益相關方意見。

    政府規范性文件規范事項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起草單位應當深入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外來企業、中小微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調查研究、聽取意見。

    第三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當深入研究政府規范性文件規范事項客觀規律,科學預判發展趨勢,增強預見性、前瞻性,確保規范性文件內容適應發展要求。

    第三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政府規范性文件規范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形成制定依據清單,列明法定依據對政府規范性文件規范事項的法定職責、法定權限、監督管理措施、監管部門及責任、法律責任等。

    第三十六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梳理的法定依據,結合調查研究梳理的問題和意見建議,認真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依法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在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梳理法定依據、認真總結分析的基礎上,對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等,以及需要解決的問題,擬規定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性、合理性、經濟性、可行性、科學性、廉潔性及其預期效果、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全面深入評估論證,形成評估論證意見。

    第三節 起草草案

    第三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調研論證成果等,研究形成政府規范性文件提綱,開展起草工作。

    第三十九條 調研論證發現政府規范性文件規范事項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應當固化為規定。

    第四十條 調研論證發現政府規范性文件規范事項存在的問題,應當針對性制定切實可行、管用有效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相關監管執法部門職責以及不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起草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工作實際,借鑒外地經驗做法。

    第四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合法性、有效性、合理性,需要解決的問題,規定的主要制度、采取的措施及其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形成說明。

    第四十四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職責或者與其職責密切相關的,起草單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意見。對存在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主動協調。經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組織協調,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四節 公開征求意見

    第四十五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網絡征求等形式,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采取非公開形式征求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公開征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說明,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最短不得少于7日,并應當在公開征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第四十七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利益調整的,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利益相關方意見。

    起草單位應當說明制度設計的背景、目的、主要措施、調整范圍以及對相關人員和不同群體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圍繞主要問題和不同意見,進行充分有效的討論。

    第四十八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個別座談、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有代表性的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外來企業、中小微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工商聯、律師協會等意見。

    第四十九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

    (一)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利益調整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切身利益的;

    (三)利益相關方存在分歧意見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改革事項,需要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舉行聽證會的。

    第五十條 舉行聽證會,應當按照規定在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新聞媒體等發布聽證公告,明確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聽證陳述人和聽證旁聽人數量及報名方式等。

    聽證陳述人、聽證旁聽人公開報名人數未達到規定數量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的行政相對人,商請有關部門推薦。

    應當按照廣泛性、代表性、公平合理原則,確定聽證陳述人、聽證旁聽人。

    應當充分保障聽證陳述人、聽證旁聽人發表意見。

    應當形成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載明聽證陳述人和聽證旁聽人意見建議及采納情況;對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的利益相關方爭議較大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

    第五十二條 專家、學者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建議,起草單位應當研究采納。對未采納的,應當向意見建議提出人反饋,說明理由、依據。

    第五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公開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形成專項說明。

    對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及其他形式公布。

    第五節 專家論證

    第五十四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家論證:

    (一)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

    (二)法律關系復雜的;

    (三)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

    (四)利益相關方分歧較大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專家論證的。

    第五十五條 專家論證由起草單位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也可以依法委托專業機構進行。

    第五十六條 起草單位選擇的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具有專業性、代表性、中立性,不得選擇與論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保證專家論證的獨立性、公正性。

    第五十七條 進行專家論證,起草單位應當提出論證具體事項。

    第五十八條 進行專家論證,應當對照論證具體事項,逐項提出論證意見,形成論證結論。除論證具體事項外,專家認為其他重要事項也可以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客觀、公正、科學開展論證,依法保守秘密。

    第五十九條 組織進行專家論證,應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法學專家等5人以上進行論證,形成書面論證意見,專家應當署名,并對書面論證意見負責。

    第六十條 起草單位依法委托專業機構論證的,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應當出具書面論證結論,專家應當署名,專業機構應當蓋章,并對書面論證結論負責。

    第六十一條 專家論證意見、專業機構論證結論,起草單位應當研究采納。對未采納的,應當向專家、專業機構反饋,說明理由、依據。

    第六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專業機構論證結論采納情況,形成專項說明。

    第六節 風險評估

    第六十三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實施在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經濟發展、生態環境、財政承受能力、法律糾紛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產生風險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評估。

    第六十四條 風險評估由起草單位負責。對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法律關系復雜的,可以依法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風險評估。

    第六十五條 風險評估應當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公開征求意見、針對性征求有關部門尤其是實施部門和有關機構意見、會商分析等形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政府規范性文件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和產生的風險進行科學評估、綜合研判,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六十六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行政相對人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起草單位應當做好出臺時機風險評估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報告修改政府規范性文件。對風險可控的,提請政府審議制定;對風險不可控的,不得提請政府審議制定。

    第六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開展風險評估及修改完善情況,形成專項說明。

    第七節 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十九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支持扶持、獎勵激勵等與市場經濟活動有關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七十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查方式、審查標準進行。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有針對性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可以征求本級市場監管部門意見。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交由本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七十一條 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形成審查報告,載明審查方式、審查標準、審查情況、審查結論等內容。

    第七十二條 經公平競爭審查,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不符合公平競爭規定,不符合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的,應當進行修改,保證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未經修改的,不得提請政府審議制定。

    第七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及修改完善情況,形成專項說明。

    第八節 起草單位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

    第七十四條 起草單位法制機構或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

    第七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集體討論政府規范性文件,參加討論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并對發表的意見負責,形成會議記錄。

    第七十六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未經起草單位法制機構或者負責合法性審查機構審查,不得提交起草單位集體討論;未經起草單位集體討論通過,不得提請政府審議。

    第九節 政府辦公室審核

    第七十七條 起草單位提請政府審議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將以下材料報送政府辦公室:

    (一)提請審議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請示;

    (二)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說明;

    (四)制定依據;

    (五)征求有關部門、下一級政府意見及采納情況;

    (六)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及專項說明、專家論證意見及專項說明、風險評估報告及專項說明、公平競爭審查報告及專項說明;

    (七)起草單位法制機構或負責合法性審查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八)起草單位集體討論會議記錄;

    (九)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材料。

    起草說明,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目的、規范事項現狀及問題、依據,履行程序,主要內容和措施的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有效性,重大爭議及協調情況,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和產生的風險,專家、專業機構不同意見,施行日期(出臺時機)、有效期等。

    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應當逐項列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等有關條款內容。

    第七十八條 政府辦公室應當對起草單位報送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審核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一)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確有必要制定;

    (二)履行程序的規范性: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程序;

    (三)報送材料的完備性: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材料。

    第七十九條 經政府辦公室審核,對沒有必要制定、制定依據不充分的,退回起草單位;對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規范、報送材料不完備的,退回起草單位進一步修改完善。

    經政府辦公室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由政府或辦公室負責人簽批后,由政府辦公室指定機構統一書面交辦本級政府負責合法性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八十條 政府辦公室交辦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事項,應當加強審查事項的時序和時間統籌,保證審查機構審查時間。

    對起草單位未按照審查機構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履行程序、提交制定依據的,政府辦公室不得重復交辦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節 審查機構合法性審查

    第八十一條 審查機構收到政府辦公室交辦的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材料,應當進行初步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查機構說明理由或提出規范完善意見,由政府辦公室退回起草單位按要求辦理:

    (一)不屬于政府法定職責、法定權限的;

    (二)制定依據不充分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規范的;

    (四)內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五)報送材料不完備的;

    (六)不應當由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第八十二條 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責、法定權限;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

    (四)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程序;

    (五)是否符合技術規范要求;

    (六)其他依法應當審查的內容。

    審查機構應當具體審查是否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不得設定的內容。

    第八十三條 根據合法性審查工作需要,審查機構可以書面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可以采取個別座談、走訪調研等形式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

    審查機構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提出意見,并對提出的意見負責。

    第八十四條 審查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進行合法性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八十五條 審查機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保證審查質量。

    審查時間從審查機構收到交辦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政府規范性文件等除外。

    審查機構可以要求起草單位予以協助或者在一定期限內補充審查所需相關材料。召開座談會、走訪調研、補充材料等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第八十六條 審查機構經審查,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一)對屬于政府法定職責和法定權限、依法履行程序、內容合法合規的,提出建議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的意見;

    (二)對屬于政府法定職責和法定權限、依法履行程序、主要內容合法合規、少數條款不合法的,明確具體修改意見,提出建議修改后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的意見;

    (三)對屬于政府法定職責和法定權限、內容合法合規、個別程序履行不規范的,提出建議規范履行程序后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的意見;

    (四)對屬于政府法定職責和法定權限、主要內容合法合規、未履行程序或者主要程序履行不規范、不符合技術規范、修改內容較多的,提出建議起草單位規范履行程序、按要求修改后再按程序提交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意見;

    (五)對不屬于政府法定職責和法定權限或者超越法定職責和法定權限的,明確為不合法,提出建議不予提請審議、制定的意見;

    (六)對主要內容違法違規,及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定沒有法定依據以及法定依據不充分的,明確為不合法,提出建議不予提請審議、制定的意見;

    (七)對涉及國家、省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項,應當明示法律風險,提出建議征求上級主管部門意見后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機構審查意見修改完善。起草單位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審查機構審查意見的,應當向政府提交書面說明,詳細說明理由、依據,并對提出的理由、依據負責,同時抄送審查機構。

    第八十八條 建立政府規范性文件專家協助審查制度,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法學專家和有關領域專家作用。

    政府規范性文件法律關系復雜的,審查機構可以委托政府法律顧問、法學專家等進行合法性審查,匯總研究形成審查意見報政府。

    第八十九條 對重大復雜、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法律關系復雜、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審查機構可以提出由政府(政府辦公室)負責人組織有關領域專家、法學專家、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行政相對人,采取會議形式進行合法性審查,由審查機構匯總形成審查意見。

    第九十條 提交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材料不予退回,由審查機構存檔備查。對審查材料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 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需經政府同意的,應當按照本節規定由政府辦交辦合法性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一節 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十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未經審查機構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集體審議。

    不得以會審會簽、口頭同意、征求審查機構意見、審查機構人員參加前期討論、審查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等方式代替審查機構合法性審查。

    第九十三條 起草單位提請政府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除按照審查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外,其他內容應當與交辦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一致。

    第九十四條 政府辦公室應當對起草單位提請政府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提請政府審議;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提請政府審議。

    第九十五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不得以個人簽批、口頭同意、會審會簽、專題會議和議事協調機構會議討論決定等方式代替。

    按照上位文件規定,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有關議事協調機構集體研究后報政府集體審議決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 政府集體審議政府規范性文件,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應當最后發表意見,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政府集體審議,討論和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十二節 公開發布

    第九十七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九十八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途徑主動向社會公布。

    涉及行政相對人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單位、實施部門應當加強輿情收集,及時研究處置,主動回應關切,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答記者問、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社交媒體等,加強與公眾交流互動。

    未經公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九十九條 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集中公開政府規范性文件。

    第一百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按照規定需要作政策解讀或者翻譯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政策解讀的重點是制定依據、制度措施、適用范圍、執行標準以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事項。

    第五章 政府規范性文件備案

    第一節 報送備案

    第一百零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一百零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鄉鎮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由鄉鎮人民政府報上級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一百零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起草單位應當在政府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起草單位應當在政府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名稱、發文字號、通過日期、發布日期、施行日期等;

    (二)政府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公布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三)報備文件的說明性材料,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的依據或者廢止的理由,起草單位及制定過程,主要措施的設定依據,聽證會、論證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相關材料,合法性審查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四)中、省、市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作出規定的,還應當報送該規范性文件文本。

    第一百零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備案審查監督信息平臺和規定的其他途徑,及時將政府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部門備查。

    第二節 備案審查

    第一百零六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等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相關部門管理職權的,備案審查部門可以請求相關部門協助審查,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審查意見。

    第一百零七條 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編號;

    (二)報送備案材料不齊全的,通知制定機關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材料。補正材料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編號;

    (三)報送備案的正式文本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記,并告知制定機關。

    第一百零八條 備案審查部門重點對政府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相抵觸;

    (三)是否超越法定職責和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增加行政機關的權力或者減輕其責任;

    (四)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備案審查部門應當具體審查是否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不得設定的內容。

    第一百零九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一百零八條等所列情形的,備案審查部門應當要求制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說明有關情況,依法糾正存在問題。

    制定機關逾期不說明情況或者說明理由不成立,未依法糾正存在問題的,備案審查部門應當提出備案審查意見,報請人民政府責令制定機關限期糾正,逾期未糾正的決定予以撤銷。

    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一百一十條 備案審查部門每年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予以通報,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部門。

    第三節 異議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現行有效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有權向制定機關或者備案審查部門提出書面建議。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的,交由該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實施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經制定機關審定后,由制定機關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提出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備案審查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的,可以交由制定機關研究處理;重大復雜的,應當由備案審查部門自行研究處理。

    備案審查部門自行研究處理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政府審定。經政府審定后,由備案審查部門書面告知提出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備案審查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過程中,可以要求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實施部門提出意見,有關單位(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提出意見,并對提出的意見負責。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建議,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提出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六章 政府規范性文件評估和清理

    第一節 政府規范性文件評估

    第一百一十五條 起草單位、實施部門應當在政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對涉及行政相對人切身利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社會關注度高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實施一定期限后進行評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建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進行評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修改或廢止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議的,應當及時進行評估,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一百一十六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評估由政府辦公室、起草單位和實施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起草單位、實施部門負責進行評估。

    第一百一十七條 評估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座談會、走訪調查、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尤其是利益相關方意見。

    第一百一十八條 評估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協調性、科學性及其實施效果、產生影響以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等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評估報告,并報本級人民政府。

    政府規范性文件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該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

    第二節 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應當遵循定期清理與動態清理相結合、全面清理與專項清理相結合原則。

    第一百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規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實施部門具體負責清理工作。部門被撤銷、合并或職責調整的,由繼續履行其職責的部門負責清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組織開展清理: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新頒布或者被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的;

    (二)上級重大改革措施制定、調整的;

    (三)上級機關提出清理要求的;

    (四)其他應當組織清理的情形。

    有關專門法律法規等新頒布或者被修改、廢止、宣布失效涉及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單位、實施部門應當在30日內進行清理,將清理意見報本級政府。

    第一百二十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視清理情況,依法作出失效、繼續有效、擬修改和廢止處理。

    政府規范性文件擬修改的,應當明確承辦單位和提請政府審議時間。

    第一百二十三條 經清理,政府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

    (一)個別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必要繼續實施的;

    (二)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

    (三)作為主要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已經修改的;

    (四)其他應當修改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擬修改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修改建議,提請本級政府審議。

    第一百二十五條 經清理,政府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一)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覆蓋的;

    (三)作為主要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已經失效或廢止的;

    (四)主要內容與上級重大改革措施相抵觸的;

    (五)主要內容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六)調整對象已經消失的;

    (七)其他應當廢止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后,政府應當按照信息公開規定,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規范性文件目錄、失效規范性文件目錄、廢止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規范性文件廢止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實施部門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一)提交審查機構合法性審查材料或者提請政府審議材料尤其是制定依據不真實、不合法、不完備、失效或廢止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規范的;

    (三)不如實報告風險、專家不同意見的;

    (四)未按照或者未完全按照審查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表述為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或者提出的理由、依據不合法,或者表述為與審查機構達成一致、審查機構同意等,導致政府審議通過的;

    (五)被上級人民政府責令糾正、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部門要求作出說明,屬于起草單位和相關部門責任的;

    (六)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清理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政府提出修改建議的;

    (八)提請政府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除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外,與交辦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不一致的;

    (九)未按照規定向備案審查部門提交備案材料的;

    (十)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條 政府辦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履行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請政府審議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布政府規范性文件的;

    (三)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條 審查機構對所提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因未嚴格履行審查職責、存在重大過錯,導致審查意見不合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因起草單位提交的審查材料不真實、不合法、不完備、失效、廢止等,導致審查機構審查意見不合法的,不追究審查機構及審查人員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有關負責人違規干預合法性審查,造成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專家、專業機構在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中存在重大過錯或者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編 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 依法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和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依法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一百三十四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職權制定。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的,應當聯合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

    第一百三十五條 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起草機構或者成立起草組。

    第一百三十六條 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全面開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經濟性等評估論證。

    第一百三十七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開展風險評估,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部門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參照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部門法制機構或者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各部門法制機構或者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分別進行合法性審查。

    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提交材料、審查內容、審查意見等參照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有關規定執行。

    部門規范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法,未依法采納審查意見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決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部門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決定。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分別由各部門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發。

    第一百四十一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告欄等途徑方式主動向社會公布。

    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集中公開部門規范性文件。

    未經公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一百四十二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部門管理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三)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行政機關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牽頭單位負責報送備案。

    部門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提交材料參照政府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提交材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工作部門的備案審查機構負責本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及本部門管理的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內容和處理,參照政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現行有效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有權向制定部門或者備案審查部門提出書面建議。

    制定部門或者備案審查部門對提出的書面建議的處理,參照政府規范性文件異議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五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部門備查。

    第一百四十六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實施一定期限后應當進行評估。

    第一百四十七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被修改、廢止、宣布失效,新頒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機關提出清理要求的,應當進行清理。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合并或者職權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清理。

    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單位負責清理。

    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參照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八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未按照規定履行制定程序、公布、備案、評估、清理,未按照規定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建議,內容違法違規,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決策等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本辦法規定的制定程序: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范性文件的;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范性文件的;

    (三)依法需要立即施行的臨時性措施;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授權,例行調整和發布標準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簡化制定程序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部門)可以根據《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等規定,規范、細化本地本部門規范性文件工作機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4日起施行。廣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的《廣安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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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周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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